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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李晓华,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身份证号码:345678967777733,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1234号星厦B栋1234。
被告:赵明明,女,汉族,1986年1月14日,身份证号码:61234567578976X,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12567号世纪大厦B栋3806,联系电话:1234422572603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3、判令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厦B栋四套房屋的房产(登记价值为人民币1168034元)归原告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天地花园1栋B座2502的房产(登记价值为11974000元)依法平分,婚后共同债务40万元双方均担;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大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大学毕业后双方分别奔赴法国、瑞士出国留学。在双方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4年6月1日在澳门生一女孩李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自2014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婚前在北京市朝阳区区有一套260平方米的住房,为在深圳购房于2013年9月17日以1235万元价格出售,后又向父母借款90万元于2013年3月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1234号星厦B栋四套房屋。后双方又向原告父母借款40万元于2013年10月购买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天地花园1栋B座2502的房产一套。因当时原告户口尚未迁入深圳,上述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出国留学期间的主要费用及婚后共同生活费用均系原告父母亲借给原被告双方。
综上所述,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请求判令由原告抚养女儿。因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房屋是原告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均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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