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其他人都无权干涉,债权人也无权干预他人婚姻的财产分配。深圳离婚律师带你看看新闻媒体的下面一则报道:
案情大体是这样的,张某甲赵某乙因为借款问题发生了纠纷。2011年张某甲因为开公司向对方借款60万元,虽然经过多次所要一直都没有偿还。2012年赵某乙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清偿借款。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张某甲应偿还赵某乙欠款及利息共计68万元。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没有履行义务,于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和解,张某甲偿还赵某乙20万元,后张某甲仍然未依约履行其全部义务,赵某乙申请恢复执行。
2015年年初,张某甲与妻子丁某丙因为家庭纠纷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坐落于房山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妻子丁某丙单独所有。2015年12月,张某甲因病去世。赵某乙认为,丁某丙与张某甲虽然已经离婚,但二人离婚是在自己申请执行期间,两人的离婚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张某甲与丁某丙所签的离婚协议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条款。
被告丁某丙辩称,自己对张某甲向赵某乙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况且张某甲借钱是用于公司经营,与家庭生活没有关系。张某甲与丁某丙离婚时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同意赵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涉及两个诉讼,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合同纠纷之诉。本案中,赵某乙并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经法院释明后,其仍坚持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起诉,于法无据,故对其案由变更之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关于合同纠纷之诉,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现赵某乙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任何人无权干预他人婚姻,债权人也不例外。
如何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是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汇总,中华文化历来重视家庭建设,中国家庭文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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