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父母出钱买房没有说清楚,可被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为防止埋下隐患,夫妻一定提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出钱时不明确说开,在将来离婚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他们购房,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子女购房。深圳离婚律师的经验表明,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争议实在是太多。
上述规定言外之意是若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一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形成借贷关系。另外,父母出资赠与子女购房一般应当认定为是赠与给夫妻双方,除非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为是赠与给子女一方。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陈某与黄某结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期间,陈某父母分三次汇款合计100万元至黄某账户,陈某向他的父母出具内容为因购房借父母100万元的借条一份。之后,陈某父母代陈某、黄某偿还了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50万元。因感情破裂,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双方对于陈某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法院认为,陈某父母汇款100万元至黄某账户,陈某出具的借条、汇款单及陈某母亲的陈述,清晰表明了借款意思表示,且黄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100万元是陈某父母对陈某和黄某的赠与,故该100万元依法认定为陈某、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陈某、黄某各负担50万元。至于陈某父母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50万元,是陈某父母为双方房屋购置的直接出资,陈某无证据证明是借款,故依法认定为陈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无需偿还。涉案房屋为陈某与黄某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处理房产时,无需扣除上述50万元赠与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房屋价值一半给对方。深圳离婚律师再带您看一个案例:
李某与吴某结婚后,李某作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105万余元,其中,首付款31万余元,由李某的父亲出资;银行贷款73万余元,由李某、吴某双方共同偿还。5年后,李某与吴某因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李某主张上述房屋是他的父母出资为他购买,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吴某虽主张李某父亲的出资行为为借贷,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某父亲出庭表示否认。虽然李某父亲的出资行为发生在李某与吴某结婚后,但李某父亲明确表示,其出资是赠与李某,且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故法院认定李某父亲的出资为对李某的赠与。
由于双方对产权没有事先约定,涉案房屋为李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房屋时,首先扣除李某父亲赠与给李某的款项,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房屋价值一半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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