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明明是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成的财产,但却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果真如此吗?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问题可能出在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否则婚前个人财产是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主要案情如下: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和赵某都有过一次离婚经历,各自单身两年后,两人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3月21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协商后决定将住处选在赵某家。但没过几日,张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一套房,并全额付款,将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
2016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由于两人所居住的房子为赵某的婚前财产,对此张某并无异议。但赵某却认为张某婚后购买的住房应属二人共同财产。张某表示,婚后两人的存款、收入都是各自保管,更何况这房是婚后第3天购买的,买房的钱全都是她婚前经营餐厅赚来的,是自己的婚前存款。
赵某却不这样认为,2016年12月,赵某来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张某婚后所购住房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后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且将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判断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不仅是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资金来源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为婚后,仍为其个人财产,判决归张某个人所有。深圳离婚律师的经验是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固定好证据。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家庭财产难免混同,对于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现象,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进而将婚前个人存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一方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将无法区分。
如果真的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当事人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的,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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