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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上有子女姓名子女就享有房屋份额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7-31 09:31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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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有争议的离婚案件多涉及房产,房产又与子女抚养纠合在一起,深圳离婚律师常常遇到这方面的法律咨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关于房产问题确实一言难尽,只能说夫妻双方要按照法律规定防患于未然。

有些父母为了让子女获得房屋产权,常常在购房合同上加入子女姓名。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为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让子女享有分割打了一个基础,是想让子女享有财产份额的不错的方法。但这样在购房合同上加子女份额子女是否就一定享有房屋份额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和大家一起看一个案例:20139月份,赵某某和王某某夫妇在江苏省某个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质量还是不错的,环境也很好,总价200万余元,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事情总是在不断变化中,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也不是谁可以预测的,2015年起,夫妻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走到了破裂的程度,最后法院一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儿子赵某由王某某抚养,但房屋由于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离婚时并未解决。201611月,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权属。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诉讼也是必由之路。

深圳离婚律师在此需要说清楚的一点事,应该说赵某某和王某某在购房时有将房子赠给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将两人名字和其儿子赵某的名字共同写入了购房合同。之后在20154月,双方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的事情其他人是说不清楚的,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王某某自动放弃房屋份额,由赵某某独自100%占有。” 赵某某认为,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房屋应当归其所有;王某某则认为,对于儿子的份额,双方均无权处分,该约定应当无效。

深圳离婚律师在和大家一起看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和王某某在购房时将儿子赵某的名字共同写入购房合同,应当视为将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给儿子赵某。但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其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赵某某和王某某可以在赠与完成前撤销赠与,但在协议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100%由赵某某占有,另外赵某某已将王某某在购房时的出资款全部归还了王某某,故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权属归赵某某所有。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对于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赠与问题很有典型性,那时候是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现在是民法总则,原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被告正是以此为抗辩,认为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损害了儿子的利益。对此《合同法》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屋的权属应当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在未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其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通俗的说,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等于购房者立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获得的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如若父母在开发商交房后、办理房产证时增加了子女的名字,则子女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发生在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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